四、深化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全面持续发展
(一)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重组,健全为农服务的基础。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要统筹考虑改革、减负、创新、发展同步实施,努力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建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有资产且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对周边小社、弱社实行兼并、托管、租赁,通过发展连锁超市、农资放心店、综合服务社及其他系列化服务,建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社;净资产较少、经济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明晰社有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吸收农村经济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进行重组改造,代表基层供销社行使服务职能;已经歇业破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依据当地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超市、农资放心店为依托,通过入股、控股、加盟,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大力推进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市、县市区两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社属企业股份制改造,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及经营者、职工出资入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进入社属企业持股、控股经营,把社属企业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按照社企职能分开的原则,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本级社现有的社有资产和对外投资(含股权和无形资产),并行使出资人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统一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和收益。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其收益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事业。
(三)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在所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只收办证工本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涉及到土地权属变更、土地用途改变和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的,参照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对社属企业发展的连锁农家店、综合服务社等办理各种证照及各种特殊商品的经营许可证,要严格按照鄂政发〔2006〕20号和鄂政发〔2008〕48号文件规定落实。
(四)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的相关法规政策,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困难职工,纳入当地社会救助和再就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