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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十条”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高等学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法")的规定,统一纳入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其中,郧阳师范专科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由丹江口市统筹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大学生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高校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要结合原大学生日常医疗资金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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