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
(十政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湖北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我市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互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事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事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支出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市级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少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三)征收标准和办法。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