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调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须由个人先行支付的费用继续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相应待遇。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不包括城关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关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5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0%。
(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相应待遇。符合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不包括城关镇卫生院)住院的报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关镇卫生院)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按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缴费,享受第二档次待遇。
(三)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的最高支付限额十堰市城区为6万元,丹江口市为5万元,其他县为4万元。2011年全市统一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四、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连续缴费参保满3年后,继续连续缴费每满1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以此类推,累计提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连续缴费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满10年后,提高20%;满15年及以上的,提高30%。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五、逐步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要求,已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丹江口市应进一步完善现有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2010年,市城区、郧县、房县、竹山县依托居民医保信息平台实施门诊统筹试运行。2011年在全市七个统筹区形成制度统一,运行规范,待遇适当的门诊统筹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增加居民医保惠及面。
六、将生育医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将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选择第一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平产补助3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补助400元;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