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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现就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参保范围
  在十堰市城镇居住的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外地户籍长期居住本市城镇的人员),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建立可选择的筹资标准
  为减轻参保城镇居民缴费负担,鼓励居民早参保、连续参保,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参保城镇居民可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下列两档次之一的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
  (一)第一档次筹资标准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确定。目前暂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十堰市城区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即全市统一为12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90元。
  (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目前暂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即十堰市城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政府补助90元;各县(市)21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90元。2011年全市统一第二档次筹资标准。
  (三)由政府全额补助参保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执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若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目前暂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政府补助160元,十堰市城区个人缴费80元,各县(市)个人缴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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