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和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在征地前,国土资源在授理用地单位申请之后,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解决。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资金安排、就业培训措施手续提供不全的,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用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制度,对新的征地项目,要预存一定的征地补偿款,做到先保后征。
(三)对年龄较大及家庭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其生活待遇,其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自愿选择,多方筹资、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要按统筹区域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村主职干部、辞退民办教师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分类管理,其保障基金独立建账、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