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立即集中到中心会场,当天、当众同时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场签字并封存选票。至少设立2名监票人,对唱票、计票分别监督。
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选举代表投票超过半数,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选举开始时,候选人突然辞选,造成候选人数与应选人职位数相等的情况,选举不能视为等额选举,应允许居民在选票空格栏中另选他人。
(8)公布结果。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户的代表、选举代表超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30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户的代表、选举代表的1/3。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当选资格有效,暂由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工作,直至依法补齐为止。
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3日内形成书面选举报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3年。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收到选举报告的15日内,向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社区居民对违反国家相关选举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行为,可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