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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排污单位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权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储备。
  第十一条 排污权需求方主要包括: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将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要获得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因治理污染成本较高、区域排污总量指标限制等原因,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方式以满足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支持污染减排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民间团体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收入严格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布。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交易价格要适当考虑污染物治理成本因素,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以引进社会资金,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并负责搭建省级交易平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并负责搭建市州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核查,对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凭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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