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在投入试运行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炉弄)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所)购买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新、改、扩建需增减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必须是已经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事业性收费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对于应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没有按时缴纳的现有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需重新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隶属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于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是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价格,排污权出让方、需求方分别通过储备交易中心嘶)出让、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本省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以及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在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其余的排污权交易在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所进行。
第十条 排污权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基础上,有多余指标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