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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输送、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输送、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6.《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28.《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

  2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2)删去第二十四条。

  30.《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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