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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7.《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将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删去该条第三项关于公益金的规定,将该项修改为:“根据企业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2)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清算费用”作为该款第一项;该款原第一项作为第二项,并在“社会保险费用”后增加“和法定补偿金”。

  18.《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三条。

  (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9.《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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