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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0.《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2)将第十五条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建设确需”。

  11.《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

  (2)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人工授精技术”。

  (3)删去第十五条。

  12.《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十日”。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订金”修改为“定金”。

  (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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