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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5)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将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限制发展区”修改为“规划限制区”。

  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将第十一条中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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