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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将第十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四十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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