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将第十条中的“《
产品质量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第
四十条中的“《
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将第
三十五条中的“《
产品质量法》第
十五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
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修改为“《
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