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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等工作计量器具不依法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或者使用期限届满不更换的;

  (三)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检定、校准报告的;

  (五)未经计量认证,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公证数据、计量公正数据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营者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或者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的;

  (二)市场、商场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的;

  (三)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或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的计量器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要求维修燃油加油机的;

  (二)眼镜制配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制配眼镜的;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经营者不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或者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消费者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查封、扣押物品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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