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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10修订)


  第十六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活动,接受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

  (七)在自身生活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 志愿者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信息和风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对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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