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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10修订)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以及风险等信息。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者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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