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各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安排,与各市县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并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考核,每年对各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县政府作为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的方案制定、规划计划、资金筹措、拆迁安置和建设管理等工作,有关企业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承担相应责任。
(三)科学编制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四)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把改造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结合起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在建设合同中载明住房质量、建筑节能标准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根据核定的拆迁改造户数和补助标准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政府要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对棚户区改造住房进行成本核算和价格制定,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各市县要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进展、年度计划完成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六)加大宣传引导。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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