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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安置补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主要采取原地安置、拆一还一方式,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和地段差价方式实施。确需异地安置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60平方米标准以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最低基本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 50平方米给予安置),并给予完全产权。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按实际拆迁面积给予补偿。
  (五)购房支持。属于私有产权的住房,按有关安置补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属于公有产权的住房,被拆迁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棚户区改造后的安置补偿,原则上按安置房的房改政策规定标准予以安置,准予房改并办理私有产权;对解放前建设的,有地证无房证等其他类型的房屋应据实确认,并给予安置补偿。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由自治区政府负总责,对各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市、县政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的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奖励资金;国土资源厅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工作,做好土地开发整理,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价格制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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