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在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的前提下,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普通商品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和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自治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县政府除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外,应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列入财政预算,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鼓励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低收入家庭较多、且具有资金配套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采取政企共建方式改造棚户区。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工矿自筹,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住房建设资金,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二)税费优惠。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棚户区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而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土地供应。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0%,可结合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严禁将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