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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安置先行、基本保障”的原则。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原地建设、拆一还一为主,确需异地建设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绝大多数群众支持。实行50平方米的最低基本保障(只适用于被拆迁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并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情况,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国有工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住房安置补偿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组织实施过程规范有序。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投入、让利于民”的原则。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各项建设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和优惠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4.坚持“统一领导、加强协调、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棚户区改造由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商业开发、政企共建和政府直接组织改造等模式,将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坚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原则。统筹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居民入住区域功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提升城市形象。
  三、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
  (一)实施范围。在全区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独立工矿的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居住区域。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力争用4年时间,全区基本完成41170户、269万平方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计划完成9170户,2011-2012年计划完成 22000户,2013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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