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置要求
1.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城区原则上各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县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城区的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可与附近几个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可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市区、县城区内。
(四)规划实施
1.清理整顿现生猪屠宰厂(场)。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
(1)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的,重新确认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2)不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计划。可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2012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等级要求的,要予以整合。
(4)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要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加以解决。可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
2.严格规范屠宰厂(场)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应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到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审核换证
(一)动员发动(7月10日-20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方案,召开由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商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参加的动员会,安排部署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
(二)自查自验(7月21日-31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本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豫政办〔2009〕72号文件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逐项自行打分认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7月31日前一式5份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政府第二综合办公楼345房间,电话:338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