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黄政〔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以实物配租、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解决全市现有15000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12000套。2009年,中心城区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展,全面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三年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暂定为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常住人口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住房总面积少于50m2,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市中心城区暂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含贮物间),有条件的区县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低保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原则上由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三、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组织房源,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廉租住房建设以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为主,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拆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比例由区县政府根据廉租住房需求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在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积极推进政府与企业共建廉租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参与廉租住房建设和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职工集资建房,解决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