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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城镇居民:云岩、南明、小河、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贵阳市供水总公司随水费代征;花溪、白云、乌当区域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三区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凡不能随供水企业水费一并征收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指定征收点征收。

  2、交通运输工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贵阳市城管局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设置收费窗口负责代收;贵阳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负责配合。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代收。

  4、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理的由卫生填埋场负责代收。

  以上所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统一管理。

  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在职员工;非义务教育学校的住校学生;机场、火车站、客车站;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水果、百货、杂货摊点;饮食摊点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上述各区城管(建设)局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二)清镇、修文、开阳、息烽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五、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2元/月·人(随水费缴纳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人口基数为每户3人。不足3人或3人以上的城镇居民户,经核实后,相应调整计收人数)。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1元/月·人;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在职员工和住校学生人数计算1元/月·人。

  (三)机场、火车站、客车站等窗口单位:按工作场地面积(除机场跑道外)计收,机场0.30元/月·平方米;火车站、客车站等0.50元/月·平方米。

  (四)(省门垃圾处理费)商业网点:

  1、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不含办公及仓库面积)0.50元/月·平方米。

  2、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1元/月·平方米。

  3、水果、百货、杂货摊点,计收2元/日。

  4、饮食摊点计收2.50元/日。

  (五)交通运输工具:

  1、轿车、客车:按核定的座位计收1元/月·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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