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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贵州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采纳“贵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听证会”的合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的非国家供养对象,下同)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卫生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云岩、南明、白云、乌当、小河、花溪、修文、开阳、息烽、清镇、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

  四、贵阳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城管(建设)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

  (一)云岩、南明、小河、花溪、白云、乌当、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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