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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宣城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和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宣城市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和审批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以合理使用政府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和审批。市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为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和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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