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
(四)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六)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建议人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七)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八)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用 “A” 标明; 2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 “B” 标明; 3 、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 “C” 标明; 4 、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 “D” 标明。
第二十条 审核。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科室审核把关。复文由经办科室起草后,先送科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建议或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否逐条回答,应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承诺或列入规划解决的事项是否抓紧落实,暂不能解决或不能采纳的事项是否解释清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实在,复文格式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