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10〕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险体系,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市政府决定在全面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学生意外伤害险)。为保证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的顺利推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险制度为核心,以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遵循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我市教育和谐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
二、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
(一)保险范围。
1.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2.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园)学生。
(二)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每年自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可连年购买)。
(三)保险责任。
1.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有责即赔”,即在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园)内外活动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学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有险即赔”,即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应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受伤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应依照约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