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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选拔市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各县(市、区)的,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由县(市、区)人事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县 ( 市、区 ) 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事局;被推荐人选在市直部门(单位)的,由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部门申报,经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上报市人事局;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及隶属关系不在咸宁的中央、省驻咸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

  第八条 被推荐为市管专家的人员必须填写《咸宁市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申报表》,连同单位推荐报告、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等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市管专家评审:市人事局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市管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拔条件评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拟定候选人名单,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被批准为市管专家者,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 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市管专家由市(县、市、区)人事局定期集中组织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中央、省在咸单位由所在单位据实核报;除正常年休假外,每年还可享受 15 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每年组织部分专家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和市(县、市、区)人才专项资金各负担 50% 。专家也可自行在时效范围内安排带薪休假;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执行货币化分房的有关政策,享受县局级干部住房标准;因工、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给予保证。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管专家由市人事局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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