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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组审核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预算管理流程图附后)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要求: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现收入及其他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所取得的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收入预算,全额进入大型活动财政专户,由财务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收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邀请人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规模,确定拟邀请参加大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的具体人数。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具体开支规定

  (一)宴请

  一般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00 元,重要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50 元。

  (二)食宿费

  1. 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的国家、省领导和重要海内外嘉宾,其食宿费由接待单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食宿费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数、提供的房间、规定停留天数之内按实列支,其中工作餐的标准每人每天平均不高于 120 元。

  (三)差旅费

  外地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其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个人或由邀请单位负担。

  (四)纪念品

  大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统一安排。除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纪念品外,各单位自行安排的纪念品,由接待单位自行解决经费来源。

  (五)交通费

  大型活动需统一安排车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单位调配,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归口统一租用。

  (六)公杂费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和办公用品等公杂费自理。

  (七)医药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除紧急医疗处理费用外,其费用原则上由患者回所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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