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组审核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预算管理流程图附后)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要求: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现收入及其他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所取得的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收入预算,全额进入大型活动财政专户,由财务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收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邀请人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规模,确定拟邀请参加大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的具体人数。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具体开支规定
(一)宴请
一般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00 元,重要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50 元。
(二)食宿费
1. 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的国家、省领导和重要海内外嘉宾,其食宿费由接待单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食宿费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数、提供的房间、规定停留天数之内按实列支,其中工作餐的标准每人每天平均不高于 120 元。
(三)差旅费
外地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其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个人或由邀请单位负担。
(四)纪念品
大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统一安排。除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纪念品外,各单位自行安排的纪念品,由接待单位自行解决经费来源。
(五)交通费
大型活动需统一安排车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单位调配,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归口统一租用。
(六)公杂费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和办公用品等公杂费自理。
(七)医药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除紧急医疗处理费用外,其费用原则上由患者回所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