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和调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抓紧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
(十一)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 。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十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问题。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 2 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 3 人承办。要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队伍相对稳定,使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编制部门要给予重视并研究解决。
(十四)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经费,单独列支,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接待受理和公开审理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取证等设备,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