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于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且注册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三)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和年报,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的项目,上年度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省辖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书(封面);
2、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法人执照(复印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投资预算表(包括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附资金来源和已完成的主要投资凭证或证明;
9、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汇总表,并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及该笔贷款项下的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11、上年完税汇总表及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1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根据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并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支持的项目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