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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决定
(咸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2009 年,全市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和谐共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 〔 2009 〕 27 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着力引进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培植信贷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09 年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咸政办发〔 2009 〕 100 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民银行咸宁中心支行等 12 家金融单位进行表彰:

  一、授予市人行、市银监局 “2009 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优胜奖 ” ,分别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

  二、授予省信用联社咸宁办事处 “2009 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一等奖 ” ,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授予市农行、市工行 “2009 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二等奖 ” ,分别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授予市建行、市中行、市农发行 “2009 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三等奖 ” ,分别奖励人民币 3 万元。

  三、授予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邮储银行咸宁分行 “2009 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咸宁经济发展贡献奖 ” ,分别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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