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在项目确定后,下达全部补助经费。
项目未通过评估验收以及确定后半年内未启动实施的,省财政将追回已经下达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工作要求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联合发布。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经省政府审定确认的项目,按第五条的规定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并已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承担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重大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直接组织。验收专家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需要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核批。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如数扣回省级奖励资金,并上邀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