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支持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四条 建筑节能资金根据不同项目,按照下列方式予以扶持。
(一)各市、县(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项目,每个示范区奖励标准不低于1000万元。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示范区内公益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补助。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补助。对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节能效果给予差别奖励:即在年度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含100吨)的前提下,与项目实施前用能量相比,年度节能量达5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节能量达3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节能量达20%以上的,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五)对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增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拨付,根据所支持项目性质,按照下列规定拨付建筑节能资金。
(一)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项目及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省财政在项目确定后,下达奖励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再下达奖励资金总额的40%;
(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先根据理论年节能效益预计奖励资金总额,并下达预计奖励资金总额的6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根据实际节能量据实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