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以及能有效形成减排能力的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湾区域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排放重金属及致毒、致畸、致突变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扰民项目;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1.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扬尘污染防治项目: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区域扬尘污染治理项目等;
2.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重点支持海泊河、楼山河、李村河、墨水河等环湾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管网未覆盖区域单元模块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试点应用等;
3.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治理项目:区域联防联控项目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区域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处置项目、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符合《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等。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和环境监察、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项目等。
(五)其他。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环保法规、规章中关于环保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近三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三)项目实施期为2011年,除重大项目外,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四、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