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1年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环发[2010]95号)
各区环保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青政字〔2010〕30号)和2011年市级预算编制要求,围绕我市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2011年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用于指导2011年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各区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建立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抓紧申报2011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二○一○年八月六日
2011年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推进我市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积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逐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以环保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为突破点,提高我市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以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我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项目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突出重点,绩效优先,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
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要求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