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0]997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通知精神,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豫商贸[2010]106号)和全省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正常实际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采取故意抬高售价以低消补贴等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二、对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在同一地点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对“以旧换新”的消费者按新家电实际售价减去补贴金额后出售给消费者。
三、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如有优惠,应事先告知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四、单位和个人交售废旧家电,可选择任何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电话与其约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安排上门收购,并在门店设立废旧家电回收专柜,方便消费者交售。在上门收购和交售过程中,不得收取拆解、搬运等费用。
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了回收企业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见附件),回收企业可根据废旧家电的残值情况确定具体的回收价格,并在回收场所张榜公布。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旧换新”新家电销售和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照公布的回收参考价格回收废旧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照市场正常实际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对违反规定者,要按照《
价格法》予以查处。同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价格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