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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县(市)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由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路灯的设计、施工方案须经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审核。建设费用列入城市道路建设总预算。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者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用电,在接入城市照明供电网络前,须经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入网。

  第十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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