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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渭南市“7.17”重大煤矿事故和宝鸡市“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迟报问题的通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渭南市“7.17”重大煤矿事故和宝鸡市“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迟报问题的通报
(陕安委办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日,我省相继发生的两起较大和重大事故都存在事故信息迟报的重大失误,影响了抢险救援工作的及时有效,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现通报如下:

  2010年7月17日20时10分,韩城市新鑫矿业公司小南沟煤矿发生井下着火事故,造成28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要求报告,在自行组织灭火失败后,才于当晚21点54分向韩城矿务局矿山救护队请求救援,贻误了抢险时机。直到7月18日零时15分,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省煤炭工业局事故报告后,才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了报告。

  2010年7月21日12时,宝鸡市眉县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宝鸡市安全监管局于16时25分向省安全监管局电话报告了事故简况,18时做了书面报告。省安全监管局于18时05分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由于上述迟报行为,各级政府无法及时掌握事故信息,错失组织实施救援宝贵时间。充分暴露出少数部门、单位的领导对事故信息报送不重视,工作安排不实、不细,作风不扎实的突出问题。渭南市和宝鸡市安全监管局要特别针对小南沟煤矿“7.17”重大事故和眉县“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报告同级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报告,于8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为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和信息渠道畅通,现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信息是赢得判断处置的保证。针对韩城市小南沟煤矿“7.17”重大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王树鹤副局长在事故现场指出,事故发生后,陕西煤监局是在18日早上5时左右通告的国家局,比国家规定迟了好几个小时。针对眉县“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省委主要领导指出,各市、县存在上报事故时间过晚的问题,应要求尽可能第一时间上报。各市(区)要认真对照省委和国家煤监局领导的指示,汲取这两起事故迟报的深刻教训,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0〕59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故能够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把灾害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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