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活动管理,优化会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期限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商业运作的经贸招商洽谈会、科技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会展活动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受主办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会展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威海市会展办公室是全市会展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会展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
荣成、文登、乳山三市会展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统计、城管执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会展活动的举办场所应当符合公安、城管执法和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