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审核,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
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调解申请。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当事人各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必须是单数)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三)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
(五)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医患发生纠纷并有下列行为之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内寻衅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主要出入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