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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产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河南建设,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我省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基于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置应当遵循知情告知、处置规范、风险投保、及时处置的原则,做到患方明白、医方尽职、理赔恰当。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消除隔阂、化解矛盾。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建立由卫生、司法行政、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困难、问题。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其它医疗机构比照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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