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通知
(乌政办[2010]26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物拆除行为,消除管理中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管理脱节等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为市建委,市房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保障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房产局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许可信息抄送市建委。市建委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拆迁方案涉及爆破作业的,市房产局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许可信息抄送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