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出租屋、人员集体住宿的建筑工棚以及“六小场所”整治工作,开展整治工作人员培训,受理查处群众举报;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组织有关部门对问题严重的场所进行联合执法;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部署、督促整治工作,通报大清查、大整治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公安派出所要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出租屋、人员集体住宿的建筑工棚以及“六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依法给予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要按照《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房屋租赁管理和登记、备案过程中,把消防安全作为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加强监管,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不发证,违反《条例》规定的,依法严厉查处,并与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出租房、临建房进行排查登记,合理规划,规范审批,对违章搭建的出租房、建设工地工棚进行整治;对违反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以及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出租屋、人员集体住宿的建筑工棚以及“六小场所”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六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推动小区内“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六小”场所火灾隐患治理。
文化部门要在公共娱乐场所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坚决堵塞“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漏洞,对文化娱乐场所内设置“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移交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其他部门整治火灾隐患,对自建房中擅自设置生产、存储、经营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办理或吊销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六小”场所,依法给予查处。
水务部门、供电单位要全力配合各区(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六小”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六小”场所,强制断水、断电。
教育、卫生、体育、民宗、民政、经委等其他部门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做好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