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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道路雨水设施管理责任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道路雨水设施管理责任的通知
(乌政办[2010]2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政道路雨水设施的管理工作,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完好,为群众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杜绝管理中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管理脱节等现象,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政道路雨水设施管理的责任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所属道路的雨水设施由所在区负责管理。
  二、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排水公司继续负责其所管理的46条道路上的雨水设施;除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排水公司管理以外的市属道路的雨水设施由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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