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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0]23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4月2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对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全面安排部署。5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26号),对规章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任务和范围
  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具体目录见附件1)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清理工作原则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清理工作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与正在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相衔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同时,根据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要求,对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要作为重点,认真清理。要把清理规章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减少审批、简化程序和强化服务的原则,认真梳理和查找问题,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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