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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

  5.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或当地有较大影响。
  同时,各类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物流园区。入驻物流企业3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少于5家,或入驻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
  --总部基地。入驻各类企业总部30家以上,或入驻企业总部3家以上且总税收收入超过5亿元。
  --科技创业园。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型企业15家以上,或入驻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且总销售(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研发投入占总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创意产业园。入驻创意工作室或服务性公司2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入驻软件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或入驻软件企业3家以上且总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收入在所有收入中占有相当比例。
  --商贸综合体。大中城市要求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中心镇要求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购物、娱乐、休闲、餐饮等各类企业30家以上。
  --旅游休闲度假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拥有现代休闲娱乐项目、旅游度假设施、特色餐饮购物服务等,入驻各类旅游服务企业10家以上。
  --新型专业市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且居全省同类市场前列。
  --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入驻金融、培训、会展、信息、物流和研发设计等服务企业和机构1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为兼顾地区平衡,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认定程序。
  1.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
  2.申报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
  (2)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批件;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管理机构情况;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3.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省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并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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