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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附件
  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1

机房的通道,出入口门

·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应有适当的照明设施且有效

·机房门应有告示牌、出入口锁紧装置要良好

·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得堆放非电梯用物品

15天

1.2

机房设施

·机房内温度要维持5℃~40℃、天花板或窗户不应漏水

·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15 天

1.3

滑轮间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固定照明、电源插座

·滑轮间入口,急停开关动作可靠

·滑轮间地面清洁无油污

3个月

1.4

手动盘车装置

·手动盘车装置齐全,标识明确,操作说明清晰详细

·制动器松闸板手应挂在制动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墙上

1个月

1.5

配电盘,控制柜(屏)

·各开关装置及保险标识明确、工作可靠无异常

·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无异常

·电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无积尘,无异味

·门锁及安全回路无短接线

·设置有故障检测功能的微机电梯,需检查故障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布线整齐,线槽盖板齐全、严密,接地良好

15天

·各接线端子标志和编号清晰、并紧固,无氧化及接触不良

·清洁卫生良好

1个月

·各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及检测点的工作参数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3个月

·断错相保护功能正常

·动力和控制回路的电气绝缘符合标准要求

12个月

1.6

引机

减速箱

·表面无积尘及油污,油漆无剥落;箱体密封可靠,漏油无异常

·运转时应无异常响声及振动

·传动部件啮合状态良好,无异常温升

15天

·油位正常,无杂质,按厂家要求定期更换

1个月

1.7

曳引轮

·曳引轮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正常运行时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无严重滑移现象

·曳引轮线槽磨损严重时,需满足曳引条件要求,并确认更换或监控使用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所设置的防止钢丝绳脱离装置应稳固

1个月

·曳引轮在各负荷状态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mm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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