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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4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场食品质量的巡查监管工作,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巡查的范围如下:

  (一)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特殊事件所涉及的食品;

  (四)依法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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